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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比例
1、法定盈余公积计提比例是10%,这个是不用做纳税调整的,也是税法允许的,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的净利润,本身是已经交过税的。
2、盈余分配的顺序合作社的可供分配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上年亏损。主要是弥补上年亏损额。(2)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或者用于弥补亏损。(3)提取应付盈余返还。
3、贷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是指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等单位用来改善和发展社员的文化,***事业的一种公共基金。它的来源是从社内每年的纯收入中,根椐各个社生产收入的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提留的。
4、可分配盈余是指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
5、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财务管理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分配: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职工的***设施支出。
2、属于农民负担范畴资金的收取,必须开具“农民负担专用票据”,其它方面的收入一律使用印有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监制章的内部结算凭证,不得以表代据或使用“白条”据。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保管。严格实行验旧领新,***使用制度。
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4、(一)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5、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要提取公积金?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用途。一是弥补亏损。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样,也会遇到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
2、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盈余中积存的资金。
3、这是因为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不同,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状况也不一样,因此不能强求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提取公积金,而是要根据合作社自身对资金的需要和盈利状况,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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