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研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和法律制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结构有什么要求
-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定
- 4、农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集资是否非法?
- 5、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 6、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有企业法人资格
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结构有什么要求
1、【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 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2、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明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平等自愿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以平等地位参与合作社的活动,并按照自愿原则加入合作社。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包括: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原则如下: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定
1、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2、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4、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四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农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集资是否非法?
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如果是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非法集资。如果借内部资金互助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就不正常了。
法律分析:农村集资***取下列行为方式,则不合法: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大荔县果农果品专业合作社集资是非法。 以信用合作名义非法吸收资金。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产业项目支撑,不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借信用合作名义,成立资金互助部等。有的还设置类似银行的网点,变相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
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不合法。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设计存款和***时会涉嫌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所以,农村合作社存款不合法。
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1、此处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主要包含如下内容:(1)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2、在设有成员[_a***_]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3)生产经营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其成立之后享有生产经营自***,其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内容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者市场主体的干预。(4)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
4、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
5、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有企业法人资格
1、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后,该企业法人即告成立,即可享受法人可以享受的权利(经营活动除外),并承担法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被注销或被吊销后,证明该企业法人的真正终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的农民组成的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营实现农民的共同利益。
3、法律主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
4、法律分析:有的。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共同出资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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