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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2、同时要为思想教育提供足够的物质支撑,让员工真正对信用社事业忠诚负责,真心愿意为信用社发展尽心尽力。 着力内部控制,强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经过近些年的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
3、对于农村信用社记过纪律处分来讲,各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制定的记过处分内容以及扣罚的工资数额都存在差异和不同,当然处分与扣罚的力度主要是根据员工违反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的程度大小决定的。
4、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信息被农民专业合作社冒用的村民或公职人员如何注销?
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注销税务,社保、统计等账号;准备相关注销登记材料,办理注销手续;材料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等。
准备相关注销登记材料,自登报公告之日起45日后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解散,就不能再以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进行清算。合作社清算完结,其法人资格消灭。
(2)20天公告期满后,须在30天内(建议一周内立马来办)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窗口受理后4小时内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简易注销全体成员承诺书》。
对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置?
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私分的财产应予追回,由此造成合作社或其成员损失的,应责令有关当事人予以赔偿。
导致生产事故造成本社或其成员财产损失;在经营中因过错导致某种交易失误而造成本社或其成员的损失等。无论以何种方式对合作社或其成员的财产侵犯都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破坏了党和国家发展合作社的政策,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除了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外,成员不再对合作社债务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明确,可以消除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不必要的权责纠纷,成员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务。
合作社的“人、财、物”应根据合作社自己的意志进行管理和处分,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_a***_]干涉。合作社成员也是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也不得非法干涉。
农村里个人占用集体财产及损害集体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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