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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有哪些?
1、第二,成员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受益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是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2、(3)生产经营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其成立之后享有生产经营自***,其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内容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者市场主体的干预。(4)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合作社对上述财产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
5、享受***权。享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的权利;分红权。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解体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6、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宗旨是什么?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对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鼓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社会环境。
4、(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5、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同。
6、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有哪些?
目前,国家财税部门规定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三个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1)产业政策倾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立“扶持政策”一章,明确了在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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