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法律,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责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成员农产品所得到底免征所得税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 3、如何申请农业合作社,如何获得国家补贴等优惠政策?
- 4、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 5、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哪几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成员农产品所得到底免征所得税否
1、目前根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文件规定,那么自产自销农产品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批资料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3、农村合作社很多项目是免税的,但不是所以的项目都可以免。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发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销售农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政策如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法案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根据查询由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此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法律文件。
如何申请农业合作社,如何获得国家补贴等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土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优惠政策。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筹备阶段:寻找至少五名成员,农民成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召开筹备会议,讨论合作社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等事项,并确定法定代表人、理事等人选。
优惠政策类,是合作社普遍可以享受的,在工商局注册后,合作社对自己项目建设完成,可以找相关的政策发布部门申请。2。
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能否抵扣?
法律主观:符合规定的普票可以抵扣,如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 票不可以抵扣。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是免税,应该开具普通发 票,普通发 票是可以抵扣的。值税普通发 票与普通发 票是有区别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是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机开具的发 票。
并取得增值税专用***,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普通***都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
农业合作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如果属于增值税条例、营改增试点办法所规定的农产品,可按照发 票金额与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农产品税务代个人开的普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从农业生产者手中[_a***_]的农产品,并且取得农产品销售***或者收购***的,才能进行抵扣。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哪几条件?
【法律分析】:需要的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至少需要5名具备民事行为的成员,其中农民户籍成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与合作社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能利用合作社为农民通过服务的企业都能加入合作社。召开设立合作社会议,选举理事会,监理会,理事长和监事长。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要有一定数量的社员。合作社要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农民必须要占80%以上。
至少要有五个以上的成员,并且农民占半数以上 这个条件是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成员数量足够多可以更好地反映农民的意见和需求,农民占半数以上则能够保证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农民服务。
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件有:(1)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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