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为什么难找对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为什么难找对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业开发公司和农民合作社有什么区别?
农业公司,即为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公司的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
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是非盈利性企业。
二、目的不同
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的目的是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农业公司:农业公司的目的是通过种植、养殖、***集、渔猎等生产经营而取得产品利润。
三、服务不同
什么是农村专业合作社?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达国家已经存在较长时间,它增强了分散的农民家庭的市场经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在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实践中,各地已经创办了十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产业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民参加合作的积极性非常高。
实践证明,发展这一组织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好途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企业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企业法人,而是一种新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公司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但它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受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企业法人,而是一种新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公司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但它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受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
答: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可能是法人企业。
农村专业合作社有的确实是法人企业,标志是企业性质一栏是(法定代表人),还有的合作社不是法人企业,标志是企业性质一栏是(投资人或者负责人),别看只有一点之差,区别可大了,法人企业有独立的财务,享有依法可以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非法人企业就没有上述权力,财务不独立等等。
不是法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互助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为什么难找对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为什么难找对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