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会计制度,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什么会计准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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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为何要结合合作社补助资金?举例说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农业合作社收到财政补贴,会导致货币资金增加,资产增加计入借方,同时会导致其他收益科目增加,其他收益科目增加计入贷方。农业合作社收到财政补贴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某某银行,贷:其他收益—财政补贴。
2、收到政府支农资金,应该视为企业的非日常活动,也就是把***补助视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支农资金 注意:不可以分配。
3、国家为引导、鼓励合作社的发展,给予合作社一定财政扶持资金。为确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作社除要建立国家扶持资金管理机制外,还要正确核算国家扶持资金的走向。
4、会计上,全年该项资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12万元。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财政性补助资金从税收角度看分两种情形,一种是需征税的财政性资金,一种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5、一般情况下,收到财政项目资金补助时,可作为***补助进行处理,应当设置营业外收入科目、递延收益科目等进行核算,具体会计分录该怎么做?财政项目资金补助的会计分录***财政部门拨款主要包括收益类补贴和资产类补贴。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定
1、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2、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
3、可分配盈余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盈余总额,包括“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农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成员账户主要包括二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①该成员的出资额;②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③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等。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员账户主要记录三方面的内容:①该成员的出资额。包括入社时的原始出资额,加入后对合作社增加的投资,也包括公积金转化的出资。②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成员账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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