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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条例条款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3、(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合作社理事长是什么人?必须是农民户口吗?
1、原则上是的。但法人代表可以不是农业户口,合作社成员比例必须要超过三分之二,这样你在成立合作社才可以通过工商、税务的验证,颁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关键是国家对农业的保护政策,税务可以免税。
2、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且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但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应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3、合作社法人不一定要农村户口。农业方面的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是全体公民都可以自愿参加的,只要自己有能力,就可以做发起人。
4、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理事一般需要5人以上。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四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6、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的成员。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使职权并处理事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帐户除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该成员的所有业务交易以及该成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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