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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工商注销专业合作社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的文件及名单
- 2、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 3、我国农民合作社农民成员至少应占比例为
- 4、请问: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吗?
- 5、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工商注销专业合作社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的文件及名单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2、法律主观:企业注销清算组成员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企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4、成员办注销手续: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参照《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属于个体户也不是公司,属于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非盈利性企业。农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为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
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为其成员服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存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以及网上交易。
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我国农民合作社农民成员至少应占比例为
【答案】:C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成员中农民占了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故选C。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此外,对合作社自然人成员没有其他限制。没有规定一定要一个村的。合作社的出资按照章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最低额,也不需要验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请问: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吗?
1、不合法。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不具备发放[_a***_]的资格,设计存款和***时会涉嫌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所以,农村合作社存款不合法。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3、合法,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局免收登记费用。运作良好的话,可以资金、***、利益共享。至于利益分配或者说公平问题,那要看你们自己如何制定条文规定、有效监管了。
4、不违法,相反还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符合条件并履行一定的程序。基层工商所就可以办理注册,需要准备一些文件,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去工商部门问问。
5、法律分析: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1、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三资管理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由农村集体组织承担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者管理; 由全体村民共同签订章程,规定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以及处理办法; 依据章程每年召开代表大会,对集体资产的现状以及后续处理作出汇报。
3、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集团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流转不得超过期限,承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流转,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强迫承包方流转行为等。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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