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合作社成员担任什么职务,以及合作社的职务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同时,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3、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活动。
6、公务员不可以兼任合作社理事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农村合作社成员承担什么责任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限责任,即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保证责任,是指成员以其出资额和保证金额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保证责任也是有限责任,只不过是所负责任的限度除了出资额外还包括其保证的金额。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农牧专业合作社成员职责
农业经理人指的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牧业经济合作组织中,从业农牧业生产组织、机器设备工作、服务支持、加工产品及销售等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l。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合作社成员担任什么职务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合作社的职务有哪些、合作社成员担任什么职务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