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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产服务托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活动,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加快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指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本条例所称服务主体,包括农机户、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三条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应当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统筹推进,坚持农户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指导、基层组织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区域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
(四)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农业生产托管,国家有没有相应的政策补贴呢?
农业生产是农业部近年来在不断推进的项目,主要是为了实现农村的规模化经营等,目前国家也在大力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的建立,所以对于这些相应的服务组织是由相应的补贴的,201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指出,中央财政安排资金3.18亿元,扶持121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托管和半托管服务。
农业生产托管 业务范围?
农业生产托管按服务环节分类,在实践中,服务主体和农民群众探索形成了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
单环节托管: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某一个环节的农事活动,以有偿方式委托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组织或个人代为完成的一种农业服务方式。
多环节托管:土地委托方(农户)根据需要,向受托方订购耕、种、防、收环节中的部分农业生产服务项目,按服务项目交费。受托方可以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级供应商(如综合服务类合作社、公司),也可以是服务能力弱一些的二级供应商(如劳务工作队、农机工作队),类似于“按需点菜”。该方式目前在实践中较为普遍。
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在农业生产中,一些农户依靠自身拥有的设备和技术完成绝大多数生产作业,但个别生产环节技术不精。通过开展关键环节综合托管,能够很好地补齐他们在生产中存在的短板,促进农业生产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全程托管:农业生产的耕、种、防、收等生产作业环节,都交由受托方来完成,土地委托方(农户)向受托方订购耕、种、防、管、收等全套农业生产服务项目,整体交费。委托方在支付一定的托管费用后,在收获后,可以从受托方获得约定的粮食或者相应的折价。受托方一般是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较全的组织或个体,主要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级供应商。如土地托管属于全程托管的模式之一。
农业生产托管按组织方式划分,主要有农业共营制、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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