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成员身份认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成员身份认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社员资格由谁认定?
由合作社理事会认定。农民或其他有意愿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个人或组织,都必须自愿出资入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其合作社社员身份则由合作社理事会予以确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
3、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法定血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随即被取消或丧失。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
(一)因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当然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今,并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
(二)因出生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包括暂未登记户籍的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生育)子女,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践中一般遵循随父原则。因婚变,父方出具证明,可随母确定为成员资格。是纯女户的,经其家庭申请,报居(村)民事务理事会同意,经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可将其中一女作为具有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对象。
(三)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嫁入、入赘、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迁入一般应当登记入户籍,如果虽未迁入户籍,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并已成为新的家庭成员应认定为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户籍所在地必须出具证明)。收养必须是依法收养,收养前须通过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出具民政部门收养证明。
(四)协商加入取得。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与接收方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接收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主要是以户口为依据,即你是否属于那个村民小组的户囗,当然对一些特定人员也有特殊规定,,如学生和现役军人(未转干),仍属该村***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认定村民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首先要看该村民的户籍是否还在村集体,如果户籍不在村集体,一般是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次要看村民的身份。如果村民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一般也不能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主要根据户籍认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或者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①户籍在本村的原住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子女;②土地承包在册的人员及其落户在本村的子女;③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④原户籍在本村的高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人员;⑤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移民;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成员身份认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成员身份认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