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合作社监测认定办法规定,以及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经济合作社成员的认定
- 2、监测户认定标准
- 3、中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 4、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经济合作社成员的认定
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认定标准: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农村户籍或者在农村合法稳定居住、参加合作社的自愿意愿、具有从事或者有意愿从事合作社所属领域经营活动的实际意愿、具有为合作社作出贡献的实际行为。
通俗地讲,就是户藉在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并承担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义务。户口在该村委,就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合作社、小组、农户承包组织。
监测户认定标准
1、健康水平。凡家庭户口本人和家庭成员健庸,健康发育正常的家庭均可作为调查目标户。住房条件。凡住宅地区居民,住家位置正常,无法住家的家庭,以及设有集装箱可以作为住宅的家庭均可作为调查目标户。
2、年纳入监测户的标准:家庭中有产业,但产业收入连续2年不持续稳定、不升反降、且有可能降到当前脱贫标准以下的。家庭中有就业人员,但就业收入连续2年不持续稳定、且有可能降到当前脱贫标准以下的。
3、监测户的标准:家庭中有产业,但产业收入连续2年不持续稳定、不升反降、且有可能降到当前脱贫标准以下的。家庭中有就业人员,但就业收入连续2年不持续稳定、且有可能降到当前脱贫标准以下的。
中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1、法律主观: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农业户口。成员资格的判断除了看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外,还需看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2、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如下: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4、在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对原告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人民***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吉林省颂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吉林省工商局核名,注册资金500万元,现有乡镇运营中心20家,成立村级服务站200多个,农民社员3万多户。
3、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销合作社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
4、(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_a***_]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5、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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