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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的内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主要包含如下内容:(1)经济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对出资的支配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本质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合作社进行支配。
2、第六条 本市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内容和领域;鼓励同业或者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开展合作与联合。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如何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1、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
2、第一,加强宣传,培训和引进人才,为合作社规范发展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一法一条例”、中央、省市县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等。
3、政府通过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社会力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此外,***还通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市场开拓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4、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培训、技能提升、技术创新等活动,提高农民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其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宗旨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全体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原则。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办法
1、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明确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根据法律实施同步有效性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法也将于2007年7月1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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