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民合作社经理制度,以及农村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由谁担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文
- 2、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 3、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比例有什么要求?非农和农民之间
- 4、什么叫“农村经济合作股份制”?
- 5、农业合作社的法人,理事长和经理可以是同一人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文
1、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2、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成员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
3、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并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财务权限和职责。
5、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同时,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公务员不可以兼任合作社理事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比例有什么要求?非农和农民之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此外,对合作社自然人成员没有其他限制。没有规定一定要一个村的。合作社的出资按照章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最低额,也不需要验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应当达到5万元以上。这个条件是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经济实力。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因为发起人出资为180万,发展社员1000*2000=2000000元,所以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是380万元。设立人要求80%为农民,即农业户口,剩余20%可以为非农,或集体、企业形式出现。但是总数的80%必须为农民。
而返还的依据是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因此分别核算每个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十分必要的。 (2) 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
农村合作社股份分配的方法如下:按照出资额分配:合作社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出资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股份。按照劳动力分配:合作社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劳动力贡献来分配股份。
什么叫“农村经济合作股份制”?
1、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资产为纽带、[_a***_]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
2、所以一般讲农村股份制,都是指的农村土地股份制,农村股份制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为主入股,实行集约化经营而获取物质利益的经营制度。
3、农村经济股是指由农民个人或家庭或村民组织或农业企业,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成立、投资和管理的具有纯私募性质的股份制企业。这种企业一般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主要是企业自身的创办者或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
4、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是指由农民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股份制经济和农村合作经济三种形式。
5、农村土地实行土地股份制:是以行政村或经济社(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全面丈量土地、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然后以净资产量化给符合条件的当地村民配置股权。
农业合作社的法人,理事长和经理可以是同一人吗
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必须为同一人。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能够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不是。董事长是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而理事长为财团法人的法定代表,因此合作社理事长和董事长不是一个人。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按照合作社章程依法办理没有问题。理事长都是合作社法人代表,换理事长就意味着换法人这个必须依法办理。
可以的。按照农村合作社的法人和理事长可以不是同一个人的说法,一个人可以是两个农机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但不能兼任理事长、理事、经理职务,可以是股东,可以分红,也可以是监事,还可以派会计。***说法有误。
理事与监事可以是一个人;只有董事长、经理、财务人员不可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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