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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全体成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生产经营的方针和重要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决定,所有成员平等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2、临时会议。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某些重大事项时,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是30%以上的成员提议。
3、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与会人员都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青岛农科茶叶专业合作社2008年11月7日会议制度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6、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程序等要求与正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是一致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是30%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是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临时会议。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某些重大事项时,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是30%以上的成员提议。
成员大会是由全体成员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与会人员都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参加。设立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召开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方面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召开对成员出席人数有什么要求
该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根据中国政府网查询得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以农民为主体,以提供农业服务、促进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合作组织。
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由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难以保证召开成员大会时的出席人数达到成员总数2/3以上这一法定要求,在这种条件下,为了保证合作社成员能够依法行使表决权的权利,降低召开成员大会的成本,提高议事效率,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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