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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农业专业合作社政策有什么?
-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附:相关法律
- 3、不是合作社的成员,可以罢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吗?他们只是合作社新的合作...
- 4、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 5、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哪几条件?
农业专业合作社政策有什么?
优惠政策 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土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优惠政策。
合作社在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时,可享受各种机械设备直补金额。1合作社享受某一些农产品的直补金。(国家和地方),比如水稻、油菜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政策有:土地流转补贴、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产业政策倾斜是: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根据查询由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此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法律文件。
2、(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4、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均可依法向住所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_a***_]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不是合作社的成员,可以罢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吗?他们只是合作社新的合作...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当然可以了,可以要求对方退出,支付其股金即可。然后加入新的社员就可以了。
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农民。
您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由不同村委会的人来组成。
可以去派出所报警。现在,国家政策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社,促进农村农业现代化。
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1)经济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对出资的支配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本质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合作社进行支配。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成员以共同控制的方式行使对所有成员出资的支配权。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成员对合作社承担的责任基本无限责任,即成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享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完全的所有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哪几条件?
法律分析:找到至少5名成员,农民成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四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合作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社,一类是综合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以功能或销售的商品为对象组建;综合合作社则涉及生产、销售、物资供应等,范围更为广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就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即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下,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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