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民合作社主任职责,以及农村合作社的领导机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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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社长的职责
1、农村集体经济社长的职责是: 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社会文化管理事务。
2、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3、土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本村范围内的土地,包括耕地的分配、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以及土地征收和土地复垦等工作。
4、经济联合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主任职责是主持经联社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辖内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活动,保证辖内农村信用社顺利开展业务并健康发展。
5、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财政、交通运输、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扶持和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七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4、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帐户除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该成员的所有业务交易以及该成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
6、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于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
信用社的理事长和主任有什么区别啊?
信用社省联社理事长是一个正厅级的行政级别。各省的联社是各省、自治区***领导下的正厅级金融企业,省联社理事长党委书记属于正厅级干部。省联社属于服务性质的机构,属于省***委托管理全省[_a***_]的服务机构。
理事长比较大,他主管所有工作,主任只是起到协调作用,帮助理事长解决问题,决定权还是要理事长做出。理事:代表团体行使职权并处理事务的人员。理事长为该类人员的代表者或是该类组织的领导者。
理事长和村主任是两个不同的职位,分别具有不同的职责和权力。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日常管理负责人,由合作社会员按照章程依法选举产生。
信用社主任不是行长,二者是分开的。主任由理事长授权,在日常业务上的权力较大,而行长在借贷方面的权利较大。
信用社的主任,职责业务由审批贷款签字。信用社的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催放款等等。至于您说的权利大不大?只要有一个相比较而言。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主要负责***放款等等,其他金融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包含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切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与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二条 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农地股份合作社),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
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置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有关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或者聘任***会计人员。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某一行业的经营或某一服务领域共同组织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形成共同生产或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取得规模效益。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保护供销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颂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吉林省工商局核名,注册资金500万元,现有乡镇运营中心20家,成立村级服务站200多个,农民社员3万多户。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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