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除名成员程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除名成员程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种植转业合作社退股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在章程的起草时,已经有成员资格、入社、退社和除名的相关规定,在有人提出要加入和退出时,只要按照当初的章程规定操作便可。
不管加入和退出都可以,因为合作社按照规定,其必须要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所以在退出上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专门做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在退出的时间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提出要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前3个月向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但如果成员是组织或团体的应当在6个月前提出,若章程另有规定的,要按照章程办。
二是退社成员资格终止时间,只要办理了退社手续,在财务年度终了时便可自然终结。
三是在退社成员退出以后要做一个退社声明。
四是在处理退社成员的财产时,要特别注意。退社成员资格终止后,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退社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额盈余。但是为不影响其他成员的利益,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退社成员在资格终止前的本社的亏损、债务、成本支出等。如果其在资格终止前和本专业合作社签得有其他合同的,还要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按照合同履行。
公务员退休后能不能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出任理事长?
1、公务员不可以兼任合作社理事长;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同时国务院于2007年9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就从法律法规方面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也就是说,不管合作社规模大小、入社成员多少;也不论合作社是否成立理事会,但必须要设一名理事长,而且法律又规定,理事长对外是法人代表,对内要对全体入社成员负责。
兴化市开发区农民合作联社会员加入的条件?
以下条件:
1. ***优势:选取适合当地自然环境、技术能力和市场条件的项目,避免不适合的地方发展。
2. 产业优势:围绕主导产业创建专业合作社,具有生命力。
3. 市场需求:选取准确且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产品,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规定,加入农民合作社的条件包括:
1.具有中国国籍的农民;
2.有土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村***或者有劳动力和劳动技能,能够为合作社提供劳动和资金;
3.同意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愿意为合作社的发展和利益而努力;
4.没有被人民***判处刑事处罚或者被***;
5.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过合作社会员资格,或者被其他合作社开除过会员。
具体到兴化市开发区农民合作联社,可能还会有一些特殊的入会条件,需要咨询当地合作社的相关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除名成员程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除名成员程序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