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员名册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条件和成员结构是怎么样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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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由哪些成员构成?
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主要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组成。 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类型按照实际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和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三类,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其中的一个,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类型按照实际填。
敖汉旗第一个妇女专业合作社——长胜镇长胜村农家女子种养专业合作社是由7户从事种养的妇女组成的。该合作社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组织,固定资产600万元。
申请农业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应当达到5万元以上。这个条件是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经济实力。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与合作社经营活动有关的非政府单位不得少于5名农民或4名农民;有合法的组织经营章程和机制结构;确定农业合作社的名称和地址;确定成员的出资份额和方式,确保合法性。
农村成立合作社的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3)生产经营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其成立之后享有生产经营自***,其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内容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者市场主体的干预。(4)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
3、第十一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4、(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5、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成员对合作社承担的责任基本无限责任,即成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是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_a***_]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此外,对合作社自然人成员没有其他限制。没有规定一定要一个村的。
遵循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其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规范。
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召开设立大会时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章程要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签字;授权一人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农业合作社法》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符合规定的即予批准。
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成立农村合作社条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至少要有五个以上的成员,并且农民占半数以上 这个条件是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成员数量足够多可以更好地反映农民的意见和需求,农民占半数以上则能够保证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农民服务。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员需遵循自愿加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文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成员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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