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对比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细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有区别吗
- 2、关于农村专合组织
-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 4、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是什么
- 5、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有哪些利好
- 6、农民专业合作社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有区别吗
1、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主体不同。
2、专业合作社所经营的品种比较单一,合作社成员比如种植或养殖的几乎都是一样的,而普通农业合作社所经营的内容比较广泛。
3、统一的规范的叫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叫农民合作社,也有叫农村合作社,新合作社法没有修订之前应该统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农民合作社是2006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7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官方正式确定名称的。
关于农村专合组织
优惠政策 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土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回答 农村合作社的性质特征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
农村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一个赢利的组织,既不属于社会团体更非民办非企业单位,它的主管部门为当地的农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1)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户,包括农村经纪人、专业生产经营大户等均可以发起设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起时至少有5户农民自愿参加。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不受行政区域限制,都可自愿加入。
(二)加大对专合组织的扶持力度,打造亮点,树立典型,推动专合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三)搞好专合组织的各类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作为农村专合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因此,合作社合并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债权、债务的承继,即合并后存续的合作社或者新设立的合作社,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合作社的对外债权与债务。
2、法律主观: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4、《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合作社倒闭了,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的时候,应当由原来的发起人即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进行清算。
5、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其成立之后享有生产经营自***,其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内容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者市场主体的干预。(4)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与社员之间的桥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用处多了,可以统一产品品牌,统一渠道,统一价格,如果再开展股金管理业务的话还可以进行社员内部资金互助,社员入股可以分红利,进行资金互助还可以为合作社创收益等等。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有哪些利好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袁惠民:这部法律最突出的四大亮点是明确法人资格、适度规范组织行为、规定国家扶持政策、创新农村经营体制。
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释
1、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存等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信息,实现成员间互助目的的组织。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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