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罗田县逸民农林专业合作社被评为?
- 2、县级合作社示范社标准
- 3、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要求有哪些
- 4、如何申报合作社示范社?
- 5、新型农村合作社吉林省有几家
- 6、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罗田县逸民农林专业合作社被评为?
1、国家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根据查询罗田县逸民农林专业合作社***信息得知,在2017年12月份,被评为罗田、市、省、国家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按梯级进行资金奖励扶持。
县级合作社示范社标准
1、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应达到以下标准。国家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省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市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2、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15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
4、《标准(试行)》中对合作社示范社的创建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1)民主管理好。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要求有哪些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规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符合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社会声誉良好7个标准。
3、至少要有五个以上的成员,并且农民占半数以上 这个条件是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成员数量足够多可以更好地反映农民的意见和需求,农民占半数以上则能够保证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农民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5、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如何申报合作社示范社?
1、以下是农村合作社如何做账报税的一些基本步骤: 注册纳税人身份:农村合作社需要在税务局进行注册纳税人身份,获得税务登记证,并根据税务局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如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地址、税务登记类型等。
2、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其次年实现销售总额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最后入社农户3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3、(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在申报程序上***取县(市、区)农委按照省级示范社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认真研究,择优推荐,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委申报,经市农委审查后报省农委。
5、《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新型农村合作社吉林省有几家
两家。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白城市野马乡有两家合作社,分别是洮南***久农业专业合作社,地址为: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野马乡苇塘村。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野马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为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野马乡政府附近。
四个。农安县巴吉垒镇******显示,截止2023年农安县巴吉垒镇共有天江[_a***_]专业合作社、上河湾养殖专业合作社、众欣养殖专业合作社、巴吉垒镇上河社区经济联合社等四个合作社。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九台银行有五家。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得知,为了方便当地居民存储,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开设了五家九台银行。
个。松原市宁江区盛大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05月25日,注册地位于宁江区大洼镇向阳村,法定代表人为陈志国。经营范围包括种植玉米、花生、水稻,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业信息技术咨询与培训。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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