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种植合作社的成员构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种植合作社的成员构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养殖种植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和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等第一产业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比如:种植疏散、水果、花卉;组织收购、销售新鲜水果、采摘;供应成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提供种植养殖培训、技术推广等都算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农民种植合作社企业愿景?
1.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人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可以自愿加人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人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农民种植合作社经营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合作社经营范围有如下规定: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农业合作社是指什么时期?
为了推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快速起步和发展,在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条款中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第11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第14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第44条)。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_a***_]承包法》中也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给予了明确的肯定。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2007年国家专门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种植合作社的成员构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种植合作社的成员构成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