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成员情况说明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成员情况说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总结?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对村民的身份进行确认和认定的过程。认定的依据包括村民的户籍、土地使用权、劳动力贡献等。
认定结果决定了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和责任,包括分红、参与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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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认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平公正,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认定过程应透明公开,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1、出生落户的,即出生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本人户籍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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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婚姻或收养迁入户籍、并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此处所指的因婚姻迁入户籍的情形,包括女方迁入男方、男方因入赘迁入女方。
4、户籍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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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户籍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同意。符合村规民约等可以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农村合作社有哪些成员?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人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人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人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成员情况说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成员情况说明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